就业相关名词解释

 

一、毕业生推荐表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推荐表是由毕业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由北京市教委制定,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通过北京地区各高校发放。发放对象是具有派遣资格的非定向毕业生以及仅限定就业区域但无具体定向单位的定向生,如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毕业生。

一般说来,推荐表有如下作用:

1.推荐表是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只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才有资格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委培生、有具体定向单位的定向生、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没有推荐表。

2.推荐表是毕业生申请人事接收函、报考公务员等的必备资料。

按照北京市人社局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毕业生接收函,推荐表是必须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之一。同时,毕业生如果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必须提交推荐表。

3.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书面材料,推荐表内容需要经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

注:清华大学毕业生可凭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就业助理老师处领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定向、委培生除外),如实填写后由院系审核盖章,再到职业发展中心服务大厅审核盖章。


二、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依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有关通知,各省级高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对就业协议书内容和形式进行修订和完善。目前,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委修订后统一印发,用于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称“三方协议”。

就业协议书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含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包含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毕业生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地址,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和用人单位意见等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学校意见,包含学校联系人、院(系、所)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等内容,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

就业协议书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毕业生按照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安排毕业生就业;学校按照就业协议书内容,审核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办理就业手续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对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确定单位愿意接收、学生愿意去此单位工作、学校经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对三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就业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效力,需要当事人严格遵守。

    注:清华大学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盖章的《推荐表》回执或书面录用接收函到职业发展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如实填写毕业生基本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后,交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经就业信息网维护毕业去向信息后,再交至职业发展中心服务大厅审核盖章。
 

三、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合同,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施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一般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此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目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


四、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广义)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之前,在规定期限内就确定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4.合同有效期不同

就业协议书自签订日期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有效期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5.法律适用不同

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事法律,因此,如果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对其他签约方进行赔偿;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五、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按照就业协议书(单位须能解决户口档案)的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审批通过后,将核发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俗称报到证或派遣证),由毕业生毕业前在学校领取。 

就业报到证,是由教育部印制,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证件。报到证一式两份,分别称为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就业通知书则放人档案内封存。

用人单位和高校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

就业报到证对毕业生非常重要,关系到毕业生的户口落户、档案转递、干部身份、工龄计算等。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

注:清华大学毕业生提交就业协议书并审核通过盖章后,学校按市教委要求上报就业方案并打印报到证。如毕业生到非生源地就业,并单位所在地有户口限制(如北京、上海),需提交落户接收函,方可办理报到证。

报到证需本人持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到职业发展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委托他人需有本人签字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通知书将由职业发展中心统一送至学校档案馆进行档案转寄。如领取报到证时,档案不在学校,请同时领取通知书,自行将通知书交至存档单位。

报到证办理情况可到职业发展中心网站进行在线查询:报到证查询


六、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人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否则无法办理落户手续。

注:清华大学毕业生持《报到证》原件或《清华大学毕业生户口档案转迁证明》到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并需在有效期内进行落户。如遗失或已过期,请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相应手续。

 

七、干部身份

干部身份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有些情况下干部身份与毕业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比如报考公务员,以及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单位的招聘、录取,以及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及提干等均与此有关。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报到证就业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


八、落户接收函(关于非京生源毕业生留京办理派遣报到证的说明)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函》

根据《关于北京市属单位接收外省籍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暂行规定》(京人学字[1990]第1号)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简称接收函)要求,《接收函》是接收毕业生的唯一凭据,毕业生凭《接收函》办理报到证。请落户北京的毕业生在提交三方协议后,需提交非京生源的《接收函》,以便完成报到证的打印工作。

非京生源毕业生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请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函,可以直接办理派遣手续。

1、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公);

2、党中央、团中央所属机构;

3、全国妇联、工会、残联、文联等群众组织所属机构;

4、贸促会及其在京分支机构。

此外,北京市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凭三方协议办理派遣手续,户口档案保留学校,考核期满合格后办理落户手续。


接收函或说明函样例

样例1:

 

样例2:

样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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