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职业规划指导工作实施办法
—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2019年11月25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意见,更好服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工作覆盖面,提高专业化水平,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业发展中心”)和各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面向所有在校学生开展的职业规划指导工作。
第三条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职业规划指导工作,职业发展中心和各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密切互动,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各项职业规划指导工作。
第四条 职业规划指导应始终坚持就业引导方向,加强宣传教育,坚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第五条 职业规划指导应充分鼓励、动员和发挥广大教师、职工、学生、校友和用人单位的力量参与工作,并在工作场地、经费、评比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六条 职业规划指导工作应努力实现对所有学生生涯教育的全覆盖。
第七条 职业规划指导工作应不断推进职业规划指导对象的分类引导,面向各类群体提供针对性的辅导和服务。
第八条 职业规划指导工作应不断完善职业规划指导的内容体系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自我认知、工作世界认知、决策能力训练、求职技巧训练等内容。
第九条 职业规划指导工作应不断完善和健全与学生生涯发展阶段需求相匹配的职业规划指导课程体系,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课程质量与效果。
第十条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咨询、团体辅导、讲座、工作坊、微沙龙等。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面向本院系学生开展职业生涯教育活动,或承办、协办全校性的职业规划指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咨询、职业能力训练工作坊、职业规划指导讲座、校友交流活动、组织参观用人单位、毕业生职前教育活动等,并及时在职业发展中心备案,作为院系就业工作自查评估指标。
第十二条 职业规划指导活动的开展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相关规定和制度,按学校相关要求提前完成活动的审批和报备工作,并制定安全预案,妥善处理和应对辅导过程中的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职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