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7〕68号)文件精神,大力引聚高校毕业生前来柯桥就业创业,努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高校毕业生生活津贴制度。对新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的生活津贴。具体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年补助3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年补助2万元,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每年补助1万元。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制度。对新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区内购房时,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购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别按购房款的15%,5%、3%,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享受对象购房后未在柯桥区内企业工作满5年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区财政购房补贴资金后,所购房屋方可自由处置。
三、实行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机制。对新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5年内(博士研究生毕业不限年限)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年)的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补助125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补助1000元,“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每月补助600元,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每月补助400元,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每月补助300元。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及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引储机制。“双一流”高校毕业2年内的未就业毕业生,可择优作为储备人才落户至“人才驿站”,委派至机关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实习体验。实习体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期内按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给予不低于全区国有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实习年薪(不含单位缴纳部分“五险一金”)。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前来应聘。定期邀请全国高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来我区参加人才交流活动,组织学生考察知名企业、产业园区、创新创意平台,宣传推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引才用才政策,吸引大学生毕业后前来发展。对邀请来我区参加招聘交流活动的毕业生,免费提供食宿,并按照省内每人次200元、省外500公里以内地区每人次500元、500公里以外1000公里以内地区每人次1000元、1000公里以外地区每人次1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招引扶持。积极组织各类招才引智活动,采取“大部队+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用人单位赴高校和人才集中城市对接引才,对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引才活动的企业和高校院所,给予交通和食宿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内每次1000元、华东地区每次20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3000元、国(境)外每次2万元。鼓励企业与对口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吸纳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在校生、毕业生来我区参加就业见习和实习,对吸纳在校生、毕业生见习实习的规范用工企业,给予就业见习实习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科(高职)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本科及以上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时间最长12个月。高校统一组织来我区企业的毕业实习参照执行。依托政府驻外机构、商会、同乡会或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等组织,在人才密集的城市和高校设立引才联络点,聘请引才工作大使,定期开展引才活动,吸引毕业生来绍发展。每个引才联络点给予建设工作经费2万元,每年根据引才活动效果和工作实绩,再给予奖励1—5万元。
七、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形式委托高校定向培养技术技能型大学生,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招聘定向培养期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培养学生毕业后来企业工作满1年的,按照企业招收定向培养人才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建立实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制度,鼓励企业留住人才,对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非公企业,根据人才的学历,按照单位为人才缴纳集合年金的50%给予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5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并获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八、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按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组织优秀创业者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在校大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安排以外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创业导师、创业者利用业余时间开办创业讲座、培训和论坛等活动,对主讲嘉宾给予每次800—5000元的补贴,创业导师使初创企业成活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助。实行就业创业补贴机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他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补贴1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行创业租金补贴机制,对入驻各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2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第二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入驻场所免租金的不补贴;对未入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减半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并全额贴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区自主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最高可申请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最高可申请50万元,并享受全额贴息。放宽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申请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担保基金担保,免除个人反担保。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鼓励行业发展。2017年1月1日起,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创业补贴,第一年补贴5万元、第二年补贴3万元、第三年补贴2万元。对在养老、家政服务、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为期3年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
十一、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对评选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按照A类50万元、B类30万元、C类20万元的额度分3年给予建园资助。大学生创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园的支持,资助期满后,大学生创业园继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孵化服务的,按孵化成功项目数、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大学生数、创业企业营业收入、纳税等情况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回原籍的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提高到每人3000元。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半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本意见中的企业不包含国有集体企业。对新引进到我区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引进到我区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其购房、租房补贴按区委〔2016〕85号文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十四、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世界一流大学(近三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本科毕业生,参照“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标准执行。高校毕业生引进时间以到档并缴纳社保时间为准。
十五、申报对象须认真履行诚信承诺,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津贴的,所在单位五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操作细则实施。本意见与区内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附件: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引聚工作的若干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