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 号)精神,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育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高校毕业生为中心落实就业创业工作举措
(一)鼓励毕业生来绍应聘。定期邀请全国高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来绍参加人才交流活动,组织学生考察知名企业、产业园区、创新创意平台,宣传推介绍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引才用才政策,吸引大学生毕业后来绍发展。对邀请来绍参加招聘交流活动的毕业生,按照“谁邀请谁补贴”的原则,免费提供食宿,并按照省内每人次200 元、省外500 公里以内地区每人次500 元、500 公里以外1000 公里以内地区每人次1000 元、1000 公里以外地区每人次1500 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高校毕业生来绍可以先落户、再就业,对先落户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推荐与帮扶。
(二)支持创业贷款并全额贴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绍自主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最高可申请30 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最高可申请50 万元,并享受全额贴息。放宽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申请额度在10 万元以下的由担保基金担保,免除个人反担保。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实行就业创业补贴机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 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他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带动3 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 元,超过3 人的,每增加1 人再补贴10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实行创业租金补贴机制,对入驻各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2 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 元补贴,第二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 元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 平方米,入驻场所免租金的不补贴;对未入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减半补贴。
(四)引导毕业生到鼓励行业发展。2017 年1 月1 日起,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 年创业补贴,第一年补贴5 万元、第二年补贴3 万元、第三年补贴2 万元。对在养老、家政服务、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为期3 年每年1 万元的就业补贴。
(五)提升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按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 元的补贴。组织优秀创业者开展能力提升培训,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在校大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安排以外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按每人600 元标准给予奖励。
(六)实施房票补贴制度。对新引进到绍兴企事业(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5 万元的房票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绍兴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211”或“985”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5 年内在绍首次购房的,分别按购房款的15%、5%、3%,给予最高不超过15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房票补贴。
(七)实行租房补贴机制。对新引进到绍兴企事业(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10 年每年1.5 万元的租房补贴。对2017 年1 月1 日后引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 年的租房补贴(与房票补贴政策、人才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年补贴1.2 万元,全日制“211”或“985”高校本科生每年补贴7200 元,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每年补贴4800 元,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每年补贴3600 元。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八)加强毕业生就业帮扶。回原籍的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给予不超过6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提高到每人3000 元。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 年。毕业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半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
二、以企业为主体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九)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综合考量企业高校毕业生集聚度、经济贡献量、创新研发能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地方利税等指标,用3 年时间,在全市培育100 个高校毕业生集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专门用于高校毕业生引进和培养工作。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 绍兴实施方案,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工人,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形式委托高校定向培养技术技能型大学生,对2017 年1 月1 日以后招聘定向培养期2 年以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培养学生毕业后来企业工作满1 年的,按照企业招收定向培养人才数,给予每人5000 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 年。建立实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制度,鼓励企业留住人才,对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非公企业,根据人才的学历,地方财政按照单位为人才缴纳集合年金的50%给予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 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211”或“985”高校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8000 元,补贴期限5 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 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并获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每人不超过500 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十)帮助企业招才引智。积极组织各类招才引智活动,采取“大部队+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用人单位赴高校和人才集中城市对接引才,对参加人才、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引才活动的企业,按照谁组织谁补贴的原则,给予交通和食宿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内每次1000 元、华东地区每次2000 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3000 元、国(境)外每次2 万元。鼓励企业与对口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吸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在校生、毕业生来绍参加就业见习和实习,对吸纳在校生、毕业生见习实习的规范用工企业,给予就业见习实习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科(高职)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本科及以上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时间最长12 个月。高校统一组织来绍企业的毕业实习参照执行。依托政府驻外机构、商会、同乡会或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等组织,在人才密集的城市和高校设立引才联络点,聘请引才工作大使,定期开展引才活动,吸引毕业生来绍发展。每个引才联络点给予建设工作经费2 万元,每年根据引才活动效果和工作实绩,再给予奖励1-5 万元。
(十一)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在全市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园评选认定工作,对评选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地方财政按照A 类50 万元、B 类30 万元、C 类20 万元的额度分3 年给予建园资助。大学生创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园的支持,资助期满后,大学生创业园继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孵化服务的,按孵化成功项目数、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大学生数、创业企业营业收入、纳税等情况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三、以服务保障为抓手做优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
(十二)努力优化创业创新支持措施。建好用好科技创新基金,通过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积极投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创业担保贷款产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列入对银行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三)积极拓展就业晋升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毕业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注重从基层选拔人才,市级机关招录或遴选公务员应至少拿出招聘计划的50%招录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属事业单位通用型岗位招聘要至少安排30%的岗位招聘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参加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 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十四)开展创业大赛和创业辅导。每年举办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对比赛项目给予奖励资助,一般项目奖励1000-3000 元,优秀项目奖励3000-20000 元,落地项目无偿资助5-30 万元。建立创业创意项目资源库,对入库项目给予一次性2000 元的奖励。开办创业创意项目“展示汇”,集中公布展示入库项目,入库项目被3 人以上采用的,给予项目人一次性5000 元的奖励。开办创业大讲堂,鼓励创业导师、创业者利用业余时间在创业园、众创空间、人才市场、高校等场所开办创业讲座、培训和论坛等活动,对主讲嘉宾给予每次800-5000 元的补贴。设立创业专家门诊,线上开设互动专区解答创业咨询,线下组织创业导师深入实地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导师使初创企业成活并正常经营1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
(十五)健全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区、县(市)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新增就业大学生数、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人才、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研究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金融、科技部门要建好管好用好科技创新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事项
(十六)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
(十七)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毕业生就业企业所在区域的财政体制,由市、区(市直开发区)负责兑现。文件中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市区,自2018 年1 月5 日起施行,期限3 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78 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2 月4 日
附件:绍兴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