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有关规定,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学校定于5月27至6月17日集中开展2016年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踊跃申请。各院系也应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和就业引导工作结合起来,提高重视,加强宣传和引导,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能够享受到国家的资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一)2016年应届毕业生,能正常完成学业取得两证(不包括往届生、定向国防生、委培生及在校学习期问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
(二)已签订3年及以上的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
(三)就业的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要求。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固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学生应提交的申请材
(一)学生本人填写、院系盖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附件1;电子版,一份)
(二)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证明符合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条件的就业证明(原件,两份,附件2; 供参考)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电子版,一份,附件3)
学生根据本院系的时间安排将电子版和纸版材料统一提交至院系负责老师处。
三、院系相关工作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代偿政策,各院系学生组长、研究生工作组长、毕业班辅导员、学生工作助理、就业工作助理应积极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宣传,鼓励学生申请。
(二)审查学生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正确和齐备,并在审核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上盖院系公章;
(三)汇总本院系学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电子版各一份;
(四)请各院系在2016年6月17日(周五)前统一将纸版和电子版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学校相关部门。
研究生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部事务办(李兆基科技大楼B336),《汇总表》电子版发至yjsbswb@mail.tsinghua.edu.cn。研究生工作联系人:周朝晖 62795966
本科生材料报送至学生处事务办(李兆基科技大楼B330-1),《汇总表》电子版发至zll213@tsinghua.edu.cn。本科生工作联系人:郑琳琳62771692.
四、特别提醒
(一)对于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由于毕业后办理手续不方便,本次可先提交除就业证明外的其他材料。请务必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就业证明等材料(原件,两份)寄达学校(尽量使用快递签收方式),过期将无法再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研究生寄送材料地址:
邮寄地址:清华大学研究生工作部(李兆基科技大楼B336)周朝晖老师(收)
邮政编码:100084
联系电话:010-62795966
本科生寄送材料地址:
邮寄地址:清华大学学生处(李兆基科技大楼B330-1)郑琳琳老师(收)
邮政编码:100084
联系电话:010-62771692
(二)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代偿只覆盖最高学历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即本科毕业的,只能代偿本科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毕业的,只能代偿最终研究生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不能代偿本科期间的学费和贷款。
(三)请学生务必在相关材料中真实准确地填写长期的联系方式(如校外长期邮箱),以确保在代偿申请结果批复后,以及每年一次的代偿金拨付后能够通知到学生本人,保证及时顺利汇款。
(四)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注意,由于代偿金拨付是分年进行,每年拨付一次,三年代偿完毕,而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则需每月进行,同时还款期间会产生利息。因此,有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须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会优先将代偿金汇款至学生的还款账号,但学生仍然要定期关注自己的还款情况,避免产生违约记录。
在还款过程中自行支付的利息,在还款期结束后,可以根据实际偿还的利息金额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附件4),由经办银行和学校审核后,学校可统一向全国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回补。
(五)毕业生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务必确保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全国资助中心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材料不全的毕业生,学生必须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学校才能进行上报,不能按时补齐的无法报送。
相关附件:
1.doc
2.doc
3.xls
4.xls
清华大学学生处
清华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清华大学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