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治理校园交通秩序的通知?xml:namespace>
清保发[2014]17号
为着力治理校园交通秩序,根据《清华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2010-2011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通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现将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出入校园机动车的信息管理,各校门将24小时启用车牌自动识别系统。
1、“校园机动车通行证”(2011版)暂继续有效。无通行证车辆,仅允许从主校门、南门进出校园。
2、校外重要来访车辆和19座(含)以上大客车可提前通过网络进行预约,未提前预约的19座(含)以上大客车禁止入校。
3、已持有校园机动车通行证,但证号与车号不符的,应到保卫处交通科及时换证,否则信息系统将视为无证车辆。
4、严格办证审核。个人机动车原则上应为本人或配偶名下,非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机动车用于申领车证,须提供本人购买证明(银行付款凭证)或使用证明(保险单);个人名下有两辆机动车的,可办理一证双号;学生、学员不予办理车证;非学校名下的16座以上大型车辆不予办理车证。
二、自2014年12月20日起对无校园通行证的机动车实行停车收费管理。
5、我校已完成停车场备案,并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具体管理。收费标准为:
白天(7:00-21:00)每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
小型车:1.25元/15分钟;大型车:2.5元/15分钟。
夜间(21:00-次日7:00)每两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不足两小时按两小时计
小型车:1元/两小时;大型车:2元/两小时。
6、下列机动车经门卫查询确认后,免收停车管理费:持“校园通行证”的车辆;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军队、邮政、银行、环卫等专用车辆);持有经学校认可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用通行证的车辆;学校认可的“农校对接”专项车辆;学校批准的专业施工车辆。
7、正规运营出租车入校,30分钟内免收停车管理费,如超出30分钟则按实际时长收费。
三、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将加大对违规机动车及驾驶员的处理力度。
8、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识行驶,应有序停放在划有规范停车位的区域,不得乱停乱放,禁止占用校园主要道路、绿地、人行步道及消防通道停车。
9、机动车不得在校内从事私自运营、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违规活动。
10、对于违规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锁车、拖移、停止车证使用、禁入校园等处理,同时向单位进行通报。对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造成危害或影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11、未尽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咨询保卫处交通科。
12、后续学校如有新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出台,将另行提前通告。
保卫处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