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创业、加强服务、推进公平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新华网 5-13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 徐博 刘奕湛 吴晶)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13日就此进行了解读。
鼓励去基层、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727万人,就业总量压力进一步加大。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一直是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政策导向。
国务院的通知在要求继续落实好统筹实施基层项目等现有政策的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和措施。例如,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同时,小型微型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通知明确了两条新的政策。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二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优势的有效途径。通知提出,2014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加强创业教育培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公共服务,引导和帮扶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在去年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二是加强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三是加强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强调,搞好就业服务,是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并明确了两条新政策。一是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二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创造就业公平,推动人才培养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在就业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更要旗帜鲜明地促进就业公平,保护劳动者权益。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通知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办学质量,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通知要求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
一是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是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是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