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202259日职业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202259日研工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结合《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及实际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档案在校的中国国籍毕业生,国际学生仅适用于第一章有关条款。

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过程

第三条  生源信息核对

毕业生应当在拟毕业时间前一年的9-10月完成生源信息核对工作,以纳入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库,作为办理就业手续及编制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

由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http://career.tsinghua.edu.cn),核对并完善相关信息。其中研究生将本人和导师签字后的《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研究生生源信息确认表》拍照或扫描后,通过网站上传,由院(系)初审,职业发展中心复审,通过后纳入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库。

国际学生毕业生参考上述安排进行生源信息核对。

第四条  确定生源地

毕业生以高考时的常住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当地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实长期有效户口的,可以以工作地为生源地。

第五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应当按照学校当年度相关通知,登录职业发展中心主页,进入“毕业去向管理”栏目,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毕业去向,每名毕业生只能申报一个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签约就业、国内深造、出国(境)深造、灵活就业和未就业五类:

(一)签约就业:取得工作地区户口指标或获录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国内深造: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考取研究生;

(三)出国(境)深造:国(境)外攻读研究生;

(四)灵活就业:除签约就业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自由职业、自主创业五种形式;

(五)未就业:拟继续深造、待就业或不就业。

国际学生毕业去向填报类别仅包含就业、深造、创业及其他,填写去向单位及其所在地。

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毕业去向,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初次办理就业手续时,档案应在校。

已登记毕业去向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变更就业年度

未按申请毕业年度如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当年度上报就业方案前,填写《研究生更改就业年度申请表》,到职业发展中心办理就业年度变更手续。本科生就业年度变更以学校教务处数据为准。其中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未如期毕业的国际学生由职业发展中心直接从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库中删除其生源信息。

第七条  就业手续办理时限

自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满一年后,职业发展中心不再为其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毕业满两年后,职业发展中心不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仅办理回生源地手续。

2001年及之前的毕业生,职业发展中心不予受理其就业手续办理申请。2002年及之后的毕业生,毕业超过两年且档案在学校的,仅办理回生源地手续。

第二章  签约就业

第八条  领取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是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其户口指标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发至生源信息库中拟就业毕业生,每人一份,复印无效。本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九条  领取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证;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俗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每人一份,复印无效,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后,取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录用通知或《推荐表》下联用人单位回执,上传至职业发展中心主页,待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到所在院(系)就业主管教师处领取纸质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实填写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基本情况栏并在毕业生意见栏签字确认后,将就业协议书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栏并在单位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

对于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即由上级单位统一管理户口、档案,或需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毕业生户口、档案的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时应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签字、盖章。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后,应当登录职业发展中心主页维护毕业去向信息,所在院(系)在线初审,初审通过后锁定去向信息,由本人将就业协议书及时返回至职业发展中心复审签字、盖章后签订完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签字、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视为生效。

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年度内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附加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作为就业协议书的正式内容。附加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与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书,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完接收录用手续后,就业协议书终止。

第十一条  解除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含仅学生、用人单位两方签订的情况)不得无故解除。

解除就业协议申请、手续办理以及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毕业生须在解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清华大学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书登记表》(以下简称《解约登记表》),经院(系)批准并同意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并请用人单位出具说明解约原因的《解约函》。

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批后的《解约登记表》、用人单位《解约函》、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如遗失,须遗失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职业发展中心收到以上申请材料后,将于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意见,一旦同意受理则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公示无异议,毕业生方可办理后续就业手续。

违约责任方为毕业生的,职业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户口、档案冻结在校申请,学校同时取消其获得毕业生相关荣誉的资格。

毕业生不得多次违约或恶意违约,对于二次(含)以上违约或恶意违约的毕业生,职业发展中心不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仅予办理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情节严重者,经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学校将其户口、档案退回生源地,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二条  遗失、更换就业协议书

因毕业生个人原因遗失等特殊情况需要补办就业协议书,且与原用人单位签约关系仍然存续的,须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清华大学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到职业发展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之日起,补办申请在学校和其所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公示无异议,毕业生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如与原用人单位签约关系计划解除或解除过程中的,须按解除就业协议书情况进行申请。

因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单位原因遗失等特殊情况需要补办就业协议书,且与原用人单位签约关系仍然存续的,须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单位出具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应明确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单位遗失,毕业生可持此说明向职业发展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如与原用人单位签约关系计划解除或解除过程中的,须按解除就业协议书情况进行申请。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由于污损、签约主体变更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就业协议书的,但与原用人单位签约关系仍然存续的,在毕业生和原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责任方出具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退回原就业协议书,方可申请更换。如与原用人单位签约关系计划解除或解除过程中的,须按解除就业协议书情况进行申请。如尚未签订,退回原就业协议书,可直接更换。

如发现毕业生通过“遗失补办、更换就业协议书申请”逃避办理“解除就业协议书申请”手续的,职业发展中心将通报其所在院(系),同时暂停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待本人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为其继续办理就业手续。情节严重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学校将其户口、档案退回生源地,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遗失补办的就业协议书中,需注明“原用人单位”及 “原就业协议书遗失,此件为补办”;

更换的就业协议书中,需注明“原用人单位”。

第三章  灵活就业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如实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初审,学校复审通过后,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选择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应上传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选择用人证明的毕业生,应上传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或毕业生本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等其他证明材料,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选择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应上传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自由职业声明;

4)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实体创业,应上传创立企业的工商执照、股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或上传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孵化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网络创业,应上传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收入流水。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和用人证明的毕业生,如用人单位正在为其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指标手续,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登记,可申请 将户口、档案冻结在学校”至毕业年度年底,学校为其暂缓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

第十五条  户口、档案冻结在校期间,职业发展中心只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不为其开具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因出国(境)、考研等需开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先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后由生源地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在毕业年份1231日前仍未返校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第十六条  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校两年。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超过两年的,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二分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第四章  国内深造

第十七条  已获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研究生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无需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八条  已获推荐免试攻读外校研究生资格或已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如实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上传拟录取名单、录取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由所在院(系)进行初审,学校复审。

第十九条  毕业去向为国内深造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当持录取单位招生部门出具的放弃入学证明材料原件,到职业发展中心仅限办理回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手续。

第五章  出国(境)深造

第二十条  已确定毕业去向为出国(境)深造的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如实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经所在院(系)初审,学校复审通过后,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第六章  未就业

第二十一条  未就业的毕业生,如实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进行登记。经所在院(系)初审,学校复审通过后,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其后续就业手续一般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章  派遣

第二十二条  职业发展中心按照学校关于毕业生离校相关工作安排,根据毕业生提交的毕业去向及相关材料编制就业方案,依据北京市教委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就业方案上报,由北京市教委审定并签发就业报到证。同时,职业发展中心将毕业生提交的档案转递数据移交学校档案馆;将毕业生提交的户口迁移数据移交学校户籍科。

就业报到证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简称,是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证件,是办理户口迁移及档案转寄的依据。本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印无效,原件遗失不补。

第二十三条  就业报到证应当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由受托人持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领取。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应当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五条  就业报到证遗失的, 可按北京市教委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

第二十六条  改派

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申请变更去向的,职业发展中心按照规定为其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签署新就业协议书的,按照就业协议书相关规定进行派遣。

变更为国内深造的,应及时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进行登记,由所在院(系)进行初审,学校复审。自行办理户口、档案转迁手续。

变更为出国(境)深造、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应及时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进行登记。经所在院(系)初审,学校复审通过后,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毕业生应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到职业发展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如已办理就业报到证应当同时退回(含《就业通知书》)。

已在京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调整工作的,无需办理改派手续,应当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非生源城市就业

在非生源城市就业的毕业生,应当持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接收函或具有相应效力的材料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办理二分手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于毕业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办理派遣手续;已办理二分手续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离校后落实北京就业单位的,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就业报到证上一次性签注就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定向生按照定向合同或有关政策就业。

第三十条  本转专、结业、肄业或退学

本科转专科毕业生、本科及研究生结业生,应当参与当年度就业。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可办理就业报到证;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确定去向的,在离校前应及时到职业发展中心主页进行登记。经所在院(系)初审,学校复审通过后,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肄业或退学的本科生,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档案由学校直接退回生源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生源地,学校不负责其就业相关事宜。

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在取得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后一个月内,可到职业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就业手续,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退学;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离校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可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按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就业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应当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鼓励大学生服务基层建设,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就业政策,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岗计划、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度、吸纳毕业生参加重大科研项目计划、北京市社区工作助理项目、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等,学校将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为了鼓励毕业生到国防军工等单位建功立业和支持祖国西部、基层建设,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一)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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