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北京市属单位接收外省籍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暂行规定》(京人学字〔1990〕第1号)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要求,《接收函》是接收毕业生的唯一凭据,毕业生凭《接收函》办理报到证。
请各高校在提交京外生源派遣北京单位的数据前,认真审核毕业生提供的《接收函》并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检查。
对于以入伍形式到部队工作的毕业生,由部队出具入伍材料,直接办理派遣手续;到部队从事文职工作的毕业生,须根据《接收函》办理派遣手续。到部队入伍服义务兵役、士官等按原要求待分或二分。
对于经全国博管委同意录取的博士后,凭全国博管委有关录用材料(纸质、博管委系统打印均可),直接办理派遣手续。
京外生源毕业生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办理派遣手续。
1.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公);
2.党中央、团中央所属机构;
3.全国妇联、工会、残联、文联等群众组织所属机构;
4.贸促会及其在京分支机构。
此外,北京单位的定向生、委培生,可直接派遣,无需材料。
接收函或说明函样例
样例1:
样例2:
样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