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办法

—经2018~2019学年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25年秋季学期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构建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毕业生这一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的培养输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等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中国国籍的毕业生。

国际学生就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生源信息核对工作的学生。

按照毕业去向,毕业生分为就业毕业生(包括到用人单位或相关组织机构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升学毕业生(指将在境内外继续攻读学位的毕业生)、未就业毕业生。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始终以学生为中心、以服务党和国家的人才需求为基本原则,着力于推进毕业生更加契合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更好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让广大毕业生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归口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书院等教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院系、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八条  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和各院系、书院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指导,加强对学生群体精准分类,做好学生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实习实践作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第九条  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和各院系、书院应当坚持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牵引,将就业引导工作作为“三全育人”的重要内容,推动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深度融合,持续加强向重要领域地域输送人才。

鼓励引导学生投身国防、制造和能源等重要领域,持续加大向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重要地域的全口径人才输送,大力引导博士生到高校和科研单位学术就业,支持保障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第十条  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和各院系、书院要持续加大高质量就业资源供给,加强访企拓岗,分批次、分类别邀请重点用人单位入校举办专场招聘会,每学期举办大型就业洽谈会、中型行业双选会等集中招聘活动。

第十一条  院系、书院应当在离校前组织毕业生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毕业去向,并办理签约、户口档案迁出等其他相关手续。

就业毕业生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当在毕业年度内及时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签订后发生违约的,毕业生应当提出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对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解除就业协议情况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为其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毕业生原则上应当在离校前办理户口档案迁出手续。离校前用人单位等尚在为其办理落户指标手续的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毕业生或未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户口档案暂时冻结在校。户口档案暂时冻结在校时限两年,超过两年的学校将其迁回生源地。

毕业去向变更的毕业生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参军入伍、公派出国、录取博士后,以及参加各类有配套政策项目的毕业生,如:到国际组织实习、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等,其就业按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和各院系、书院应当持续开展前瞻性劳动力人才需求调研以及毕业生职业选择与发展质量的追踪调研,完善“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强化毕业生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契合度。

第十四条  结业学生就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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